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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对三孩家庭在住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发布时间: 2022-06-30 16:00:43

来源: 浙江省住建局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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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三孩家庭在住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该若干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具体内容包括:


  • 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

  •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 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

  • 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创新、优化住宅户型设计,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


就宁波而言,其中的部分政策内容,在5月31日宁波市住建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宁波房地产新政策中,已经予以明确,比如:

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宁波房地产新政策明确,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政策新调整的基础上再上浮20%。


住房限购政策调整方面:宁波房地产新政策明确,有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即“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此次省住建厅“若干意见”中,有关对三孩家庭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持政策,宁波市住建局方面对宁波晚报记者表示,也会尽快拟订配套措施予以细化、落实。


下面是省住建厅若干意见全文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助力“浙有善育”名片打造,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方面

1.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

2.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

3.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

4.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


三、共产权住房方面

5.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四、住房公积金方面

6.对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

7.对三孩家庭申请贷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8.适当提高三孩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结合各地实际提取限额可上浮50%。


五、住房产品供给方面

9.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创新、优化住宅户型设计,满足多孩家庭的居住需求。住房限购城市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优化限购政策。


六、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建设方面

10.修订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细化增补无障碍、适老、托幼设施等内容。

11.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将“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驿站,要求设施完备,安防监控设备全覆盖”,作为约束性指标;

12.“通过公建民营、单位办托、幼托一体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全覆盖,探索家庭式共享托育等新模式,依托‘浙有善育’数字化平台,搭建社区育儿一件事掌上服务平台,提供照护课程”,作为引导性指标。

13.依托数字社会和浙里未来社区在线,加快“浙有善育”场景应用在未来社区精准落地。


七、标准规范方面

14.针对改建的托育机构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明确托育机构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等规定,提出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户外活动场地需求以及安全疏散强制性措施。


八、实施时间

15.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编辑: yangha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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