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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新契税法施行: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契税!宁波税率出炉!

发布时间: 2021-08-27 09:31:42

来源: 宁波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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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8月进入尾声,距离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契税法也越来越近。很多宁波人都担心,新契税法的实施是否真的如坊间流传般,导致买房成本又上涨。坊间出现的“契税税率9月起将上涨”“购房契税均可退税”等说法,均为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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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契税法明确规定:

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浙江省已明确了全省契税税率继续保持为3%);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其中对于大家最为关心的税率问题,今年8月初,浙江省人民政府就对契税税率是否变化给出了表态。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全省契税税率继续保持为3%,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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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浙江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但在个人购房实际交易中,契税常常执行1%-2%的税率。

这是因为2016年,我国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6〕23号文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视具体情况适用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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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即将实施的契税法,暂未改变相关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新契税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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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实际上,199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将于今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税率都是3%-5%,税率是平移的。

因此,契税法只是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其中税率内容与契税暂行条例税率保持一致。所以,纳税人切勿相信网络上关于契税上涨的谣言,不要轻信网上传播的各种不实退税链接,应以官方渠道和信息为准,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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