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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宁波两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将这样管!

发布时间: 2019-06-23 16:11:55

来源: 房产超市

分类: 楼讯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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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规定》修订,坚持有重点、有突破,不搞大而全,追求好用实用,结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着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2
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
《规定》明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有效提高了治污设施的利用效率。
3
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

  为了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

  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4
查处冒黑烟车辆
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5
规范餐饮油烟排放
《规定》规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并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尽量减少餐饮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6
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增生产设施设备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环评审批文件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污染物外运不备案不监管、施工单位违法进行夜间施工、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明确了执法主体,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我市是全国较早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城市。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快速增长,快递、外卖等大量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新业态兴起,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题。

1

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

  《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符合注册登记的条件。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号,方可上道路行驶。


2
加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和停车管理

  《条例》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规定,如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条例》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

  《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用电安全管理等有关内容。


3
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

  近年来,我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给市民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侵占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租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条例》规定对拟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等。

  此外,针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条例》还规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强化监督和保障

  为了提高我市非机动车管理效率,《条例》对完善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非机动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下一步,将加强对两部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政府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规定的制定落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和非机动车管理,保障法规正确有效施行。


现场,针对相关问题,发布人依次进行回答。


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在对排污单位污染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除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规定外,新增了以下内容,具体是: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不得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水污染物需外运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未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外运处理的水污染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去向以及时限。未依法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计量认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骑摩托车要佩戴安全头盔是社会共识,这次修法要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也要强制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交警部门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下一步要如何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定?

  答: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总体上稳中有降,但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总量大、占比高。2018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97人。其中,因颅脑损伤致死占到88.89%。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市交通管理中最大的短板之一。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从去年底开始,启动了电动自行车“戴头盔、减伤亡”安全防护行动,通过路面宣传劝导、赠送安全头盔等方式,引导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已初见成效。该项行动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目前,全市的安全头盔佩戴率已达到74%。

  这次修法,把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纳入《条例》,其主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共识,推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养成“主动防护、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交通事故的伤亡率。

  下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能理解、支持、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出门前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共同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

目前很多市民骑的是旧国标或非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这部分车辆将如何进行处理?

  答:关于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民在今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上牌后,不受通行期限的限制。目前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已结束。尽管登记上牌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没有通行期限的限制,但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要注重电动自行车的日常检查、保养,确保刹车、灯光、轮胎等重要部件安全有效,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去年10月22日,省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发布了相关通告,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要求。这次《条例》修订对使用期限等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临时备案登记的,过渡使用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超过渡期限后,不得上路行驶。二是在过渡使用期限内的,视作非机动车管理(包括通行路权)。三是未临时备案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作出处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机动车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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