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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在沪购房后发现中介改成交价 法院:退差价

发布时间: 2018-04-03 09:46:50

来源: 解放日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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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以130万元价格购买了本市一处房屋的承租权,并已实际支付125万元。不料在与房屋转让方正式签合同时发现转让价仅为86万元。王先生遂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差价39万元。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2016年8月30日,王先生与上海茂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群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王先生以130万元购买本市一处二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权。王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125万元。之后,王先生与房屋转让方陈小姐签订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时,发现该房实际成交价仅为86万元,故起诉要求茂群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39万元。茂群公司辩称没有多收钱,公司收到王先生125万元,支付给转让方109万元,剩下的是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定金合同》后,王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意变更了转让价金额,故系争房屋转让价应为86万元,被告理应退还多收的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2.6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茂群公司退还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茂群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辩称,其与陈小姐在2016年8月28日签订 《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向陈小姐购买承租权,转让价为86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陈小姐支付定金5万元。茂群公司认为与王先生的交易中,公司的身份是承租权的出卖人而非居间人,公司先向陈小姐购买了房屋承租权,再向王先生出售。但二中院审理查明,茂群公司并未向陈小姐支付全部转让款,也未完成承租权转让登记。此外,并无证据证明陈小姐与王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而且,茂群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定金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标准,故一审法院对于茂群公司是中介方的认定正确。

承办法官指出,茂群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在本案共有承租权转让中具有专业优势,而王先生在本案中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地位。结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茂群公司作为中介方,通过分别与转让人、受让人订立协议的方式,有意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意图赚取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差价,这种行为有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禁止,侵害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182793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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